01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根据该局质量科移交的《外省市转来产品质量不合格报告移交函》等有关材料,称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灌云县侍庄街道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宁宏”牌复合肥料[规格40Kg/袋36%(18-18-0)FAK≥18%含氯(高氯),批号20220117,生产商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经抽检,包装标识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包装袋,委托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一批复合肥料,包装袋标注“宁宏®”复合肥料,规格是40Kg/袋36%(18-18-0)FAK≥18%含氯(高氯),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生产许可证:(苏)XK13-001-00210,批号20220117共10吨,由当事人实际经销,全部销售至连云港市灌云县。上述涉案复合肥料生产成本为1050元/吨,销售价格为1100元/吨,利润为50元/吨,货值金额为11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3年2月17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肥料标识是使用者了解肥料特性、养分含量、适用区域和作物、施用方法等最直观的途径。如肥料产品特性的标注不当或者带有夸大、欺骗性的标识,会给用户、消费者造成误解,造成农作物减产和经济损失,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厂家的利益。洪泽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积极做好宣传,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02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市某肥业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淮安市市场监管局的移交函,移交函内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阿康红罗复合肥,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总氮、钾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和明示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将所生产的阿康红罗复合肥销售至灌南县某农资经营部,后经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抽样,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总氮、钾两个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和明示质量承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涉案日期的阿康红罗复合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阿康红罗复合肥共计10吨,生产成本为1920元/吨,销售价格为1980元/吨,货值金额为19800元,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税收为整体缴纳,无单独计算内容,故最终违法所得定为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化肥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安全。化肥中的总养分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养分原料,如总养分不合格将导致农作物生长不良,从而严重影响其产量和品质。清江浦区市场监管部门敏锐地从该案中意识到问题的关键点,及时从源头入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不合格化肥,进一步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有效护航农耕生产,有力保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
03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阴区某厨卫电器店
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热负荷偏差%、干烟气中CO浓度(α=1,V%)、燃气导管-5项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 -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2年7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1台标称生产厂家为中山市禾钿电气有限公司、型号为JZT-S01的家用燃气灶具,购进单价为330元/台。购进该燃气灶具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被省市场监管局抽检,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热负荷偏差%、干烟气中CO浓度(α=1,V%)、燃气导管-5项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燃气灶具销售单价为400元/台,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3年3月24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家用燃气灶具的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部分经销商存在侥幸心理,以营利为导向而忽视质量安全。该案的查处不仅使燃气灶具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惩罚,同时也有力督促经销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质量关,从而让质量不过关的燃气灶具在市场上失去生存的空间。
04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某蛋糕店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根据“哈根达斯”商标使用权人代理机构举报线索,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有“哈根达斯”字样的店铺招牌,摆放着贴有“哈根达斯”字样标识的销售货架、印有“Häagen-Dazs®”及“哈根达斯”字样的购物袋和印有“哈根达斯 蛋糕抵用券”字样的卡片。
经查,当事人因地处距离城区较远的城乡接合部部,客流量较少,为改善经营状况,增加客源,经网络搜索推荐将店铺名称进行变更,并在广告公司制作了上述带有“哈根达斯”“Häagen-Dazs®”等字样的店铺招牌、商品标识、购物袋以及蛋糕抵用券,于2022年10月20日投入使用。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使用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有一定知晓度的商标印刷在相关商品上,试图让消费者认为其经营的蛋糕店是经“哈根达斯”品牌授权,造成公众混淆,从而达到扩大销路、获取利润的目的。截至案发,当事人的营业收入额为49074.55元,除去原材料成本,利润为8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2023年3 月30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哈根达斯(Häagen-Dazs)作为冰淇淋品牌,在消费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当事人“借用”了该商标的品牌效应,却用着极其便宜的原材料生产销售,这一行为不仅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还侵犯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5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仪表有限公司
以非专利技术假冒专利技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5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淮安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线上专利排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企业网站上宣称产品中的传感器使用专利技术,却无法提供专利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展示的“差压变送器(规格型号:STA110A/120A)”的产品说明中含有“世界上唯一采用H合金护套的传感器(专利技术),实现了优良的冷、热稳定性”等内容。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当事人未取得上述产品中传感器使用专利技术的证书,该产品中的传感器无专利技术。当事人不具备产品生产能力,所销售的STA110A/120A差压变送器未从其他公司购进。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非专利技术假冒专利技术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2023年3月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仪器仪表产业,作为金湖县工业的传统优势,被誉为金湖经济发展的“四梁八柱”之一。通过本案的查办,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规范本地仪器仪表企业行为,有助于推动省级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06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区某小吃店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淮安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内容为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在油条的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共计制售200根,以1.5元/根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 28 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目前市场上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逐利润,把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放置一边,在加工食品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件的查办,既教育了当事人,也震慑了面食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07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事项转送单》和上访信,称某小区购房者反映销售人员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承诺洋房一楼带院子、楼顶可建阳光房,致使购房者以整幢楼单价最高的价格购买了一楼及顶楼,交付后发现该小区洋房一楼实际上并没有院子、顶楼不可建阳光房。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将26号楼104室作为样板房进行装修和改建后展示,私自围起了一个封闭的院落装饰成休闲区域供购房者参观。此外,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在销售时通过口头、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带有“一楼私享浪漫花园、跃层配备敞阔星空露台”“5月1日庭院洋房17#140㎡户型全城热售”“一层赠送私家庭院,顶楼阳光露台”等字样的宣传图等方式向购房者宣传洋房一楼带院子、顶楼露台可建阳光房。根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对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该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表明,该小区的规划中洋房一楼没有院子,顶楼的露台为公共屋面。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洋房一楼26户、顶楼28户,成交总价约6862万。
当事人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7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清晰、正确地告知购房者关于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严惩不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案为鉴,秉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原则,对广大消费者负责,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08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盱眙县某商店
广告内容使用医疗用语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卖的洋葱、大蒜两种商品的标价签的广告内容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标价签,制作费用为180元。其中洋葱标价签中标注内容有:“洋葱有祛痰、利尿健胃润肠、解毒杀虫等功能,可提高胃肠道张力。增加消化道分泌作用。”大蒜标价签标注内容有:“常吃大蒜可降低肺癌,肺结核等疾病的发病率。大蒜还可以预防和改善动脉硬化,对降血脂有益。”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上述蔬菜标价签宣传内容是委托广告公司从网上查找,然后直接用于标价签的制作,主要是为了美观,没有实际依据。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为普通食品,系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7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洋葱和大蒜是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擅自宣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极易给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错认为该产品具备药品功能,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错误应对病理病情,从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隐患,严重者甚至贻误病情。盱眙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9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洪泽区高良涧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洪泽区高良涧某化妆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的产品Yso Majic(奶茶)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Yso Majic(奶茶)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经查,当事人系通过微信从上游购进上述Yso Majic(奶茶)30盒,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别为奶茶,购进价格为65元/盒。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账号对上述产品进行宣传,并进行线上线下销售。截至调查日,已销售上述Yso Majic(奶茶)12盒,销售价298元/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940元,违法所得3576元。
2023年1月6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刑事侦查。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抑制剂,属于中枢活性物质,可以引起多巴胺和肾上腺素等物质的释放,曾被用于减肥药,一般患者食用后会出现呕吐、头疼、眩晕、心律不齐等症状,在我国已经停产禁销。有些不法商家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直播等进行宣传销售,误导广大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此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注册、未经检验的叉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资格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有1台叉车正在作业,3台叉车处于通电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4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现场叉车作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台叉车,自2021年7月采购回公司后随即投入使用,截至案发前并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进行定期检验,现场作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为上述特种设备办理了定期检验,于2022年10月26日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原作业人员张某某已不再从事叉车作业,当事人另聘请了3名具有叉车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0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叉车属于可移动的特种设备,使用地点散而多,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整治难度较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多轮次、不同规模的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要求企业切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叉车违法使用、违章作业等现象发生。同时对于前期检查发现的各类叉车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及时开展“回头看”,加大巡查频次,逐项消除隐患,确保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形成整改闭环。